新华网南宁11月2日电(记者王立芳)顾客在娱乐城里消费,却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受害者认为娱乐城未尽到保护义务,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娱乐城因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23日晚,一位姓林的男子到南宁市某娱乐城包厢消费。次日4时左右,林某在包厢内被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后被拖到娱乐城停车场继续殴打。随后林某被人送到医院急诊,并住院8天。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但尚不能确认打人者身份。
林某认为这家娱乐城保安及在场工作人员未上前制止暴力行为,也没有打电话报警,因此要求娱乐城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时确有娱乐城的工作人员知道包厢内发生的争执及打斗,但对此仅进行了口头劝阻,没有及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制止打斗,应当认定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但由于事发突然,且打斗地点发生转移,即使娱乐城工作人员及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也未必能完全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据此,法院认为,娱乐城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能够制止的损害结果发生的范围相适应,原、被告对此次伤害事件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按3∶7的比例承担,判决娱乐城向林某赔偿医疗费等13000多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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