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社区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等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当地居民有权反对。
这部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征求附近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