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1月2日电(记者高增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严格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管理。
通知要求,房屋建设单位预(销)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到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依法取得房屋预(销)售许可证。 房屋建设单位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及类似性质的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哈尔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暂缓预售审批,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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