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匡翠光 彭昕宁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2006年,下岗再就业新政策出台,个体户全部按照新政策享受优惠,对于企业,却是新老政策分情况在并行。近日,王先生怒冲冲地来到税务部门,对自己餐馆和朋友餐馆享受的下岗再就业政策不同提出了疑问,认为税务部门执行政策不一致。
记者采访后了解到,原来,王先生今年新办了一家餐馆,招用了5个下岗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40%。前不久,王先生的餐馆在税务局办理了下岗再就业优惠的预审批手续,优惠金额上限已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上限为4800×5=24000元。而王先生的朋友2004年开的餐馆,也招用了5个下岗职工,同样占总人数的40%,上述四项税收却能够全免。在了解了王先生的情况后,税务人员表示,2006年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即上述四项税费全免)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所以,王先生这种情况,适用于2006年的新政策,按人头进行减免。而王先生朋友的餐馆,仍沿用老政策享受全免的优惠,两者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的。(14《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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