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韩女士最近碰到一件郁闷事,自家户籍之下的韩某,户口档案上明明登记的是侄子,派出所却出具了证明信确认韩某是她的儿子。韩女士将该派出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派出所出具的这份证明。昨天,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1955年10月,韩女士侄子韩某的户口迁入韩女士家的户籍中,与当时户主赵先生(韩女士之夫)的关系登记为“内侄”。1969年,韩某插队下乡遂将户口迁出;1997年7月18日,韩某户口再度迁回北京,同样登记在赵先生户籍之下,这次在户主关系一栏中登记为户主之子。2002年10月,赵先生去世,其户口注销。该户籍户主变更为韩女士,韩某与户主关系登记为户主之侄。2005年4月,派出所又为韩某出具了一份户籍证明信,证明韩某为韩女士的儿子。派出所称:“2002年10月,接待人员由于审查其所持手续时的疏忽,将韩某与韩女士的关系改为韩女士之侄。从目前韩某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看,其与赵先生及韩女士的关系,仍应为赵先生、韩女士的儿子。因此户籍机关原提供给韩某的户籍证明,办理手续不完备,故应视为无效。”
韩女士认为派出所2005年4月出具的虽是证明,但该证明已将韩某与其的姑侄关系变更为养子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所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