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城镇居民崔某以6200元的价格从海淀区四季青乡村民孟某手中购买了3间房屋,而如今孟某的家人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他告上法院,要求退房。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崔某被依法判令腾房,但同时获赔40万余元的巨额补偿款。
据了解,20年前孟某将位于海淀区四季青乡中坞村自建的3间房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
2004年孟某去世后,他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崔某返还宅基地和房屋。
庭审中,崔某称当初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此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而且,他2003年已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早已不是双方所争议的房屋。
崔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以及欺骗行为,而且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委托,崔某所住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为11.7万余元,而区位补偿房价为40万余元。
法院终审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政策,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转让,因此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予以返还。
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本案的房屋买卖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20年间社会经济条件及房屋价格均发生较大变化,且崔某已将房屋翻修重建。如果只退还崔某购房款或房屋现值价款而不考虑该房屋现在的区位补偿价值,崔某凭此款已不能购买到适合的住房。且如遇拆迁,孟家则可获得巨额补偿款,这对崔某显失公平。
据此法院酌情判定补偿款数额为4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