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各级地方人大应正确认识地方人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牢牢把握全党工作大局,全面推进人大工作的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些基本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保障,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社会和谐构成全国社会和谐,没有各地的和谐就没有全国的和谐。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重大使命。
因此,只有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肩负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作为在基层人大工作的同志深感责任重大,应该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黄成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