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刘世昕)“出租车的运营成本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的置装费、餐费是否应算作运营成本”……
这些问题在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出租车调价听证会时成了老百姓议论的热点。 今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出租车公司运营成本作出了规定。
老百姓关心出租车运营的成本是希望搞清楚哪些可以成为涨价的理由,而哪些花销不应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国家发改委解释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也是政府今后对某一种商品和服务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这份征求意见稿,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直接成本被定义为: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
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中企业的管理成本又是最说不清、道不明的。征求意见稿称,管理成本应该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10余项。考虑到管理成本在实际中会有很大弹性,征求意见稿还对管理成本的项目作了详细规定。
对颇有争议的业务招待费,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将其摊入成本的比例,如,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3‰。
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不得摊入成本的项目: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