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小区集中供暖温度不够,业主孙先生改用空调取暖,并拆除了家中全部暖气片,之后不再向物业交纳供暖费。孙先生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宣武法院判决孙先生需支付拖欠的部分供暖费。
2001年8月,孙先生购买了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的一处房屋后,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书,约定由物业为他家供暖,供暖费为每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30元。 孙先生说,入住几年来,由于小区在供暖季供暖温度始终偏低,他每年都需要用空调取暖。去年9月,他干脆将家里的暖气片全部拆除。孙先生说,当时他通知了物业公司,对方没有要求他恢复暖气片,并答应可以免除他部分供暖费。
最近,孙先生被物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他拆除暖气片后拖欠供暖费,物业要求他支付上一供暖季的供暖费1930.5元。同时,物业公司否认曾答应过孙先生可以免除他部分供暖费。
宣武法院认为,供暖单位是社会公共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同时供热在技术上是整体供热,供热单位必须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有可能对整体供暖造成影响,这种行为不妥。而物业公司在知道孙先生拆除暖气片后没有进行制止,对此,物业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孙先生全额给付供暖费,理由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孙先生酌情给付物业公司供暖费135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