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法规中不明确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市民可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cqldbz.gov.cn)查看并提出修改意见。
工伤职工可索取护理费
意见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经医疗或鉴定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如不承担护理责任,工伤职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支付参照当地医院护理人员市场价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而用人单位未制定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可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达成工伤协议仍可申诉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无论是否履行,工伤职工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工伤待遇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受理。但对工伤职工已获得的待遇,在裁决时应予以抵扣。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完毕后,工伤职工不能对原诉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但如果提出新的工伤待遇申诉,应予受理。
单方违约合同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只约定了单方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可请求确认违约条款无效,仲裁委员会将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减少(增加)。
单位扣证耽误就业可索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扣押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不能合法就业期间产生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应受理。赔偿标准可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上月工资标准计算。
家庭和保姆的纠纷不受理
七类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纠纷;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保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见习记者杨娟
来源: 华龙网 2006-11-03 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