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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履行社会职能的进程中,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开展,法院工作责任愈显加重。人民法院必须提高司法能力,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使法院工作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实现“一心为公,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人民法院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应该认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审判工作的宗旨就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规制社会权利实现的过程。要通过审判工作的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不是抛弃规范司法行为的司法任意性,而是落实和发挥人民法院社会职能的本质要求。
明确人民法院社会职能的定位,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院的社会职能从来不是绝对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我国具体发展现实,使我国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能定位于保障党的方针政策的实现,保障宪法的实现,保障法律的实施。社会权重依法律划分了职能,社会权重又依法律统一了职能作用,片面强调审判的作用,人民法院实现社会职能,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规范司法行为是实现法院的社会职责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责任,要以法律标准,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党用法律来检验人民法院的履职行为是否尽责,人民用法律来感知人民法院的履职行为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责及其内涵要求,决定了法院工作必须依法律标准去工作,不能追求形式上不稳定的工作模式。在审判中,要牢牢把握政治方向,强化以人为本、平等保护、公正效率意识,力争案结事了,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J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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