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2日讯(记者王海燕)记者今天从海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海口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办法》说,食品安全信用征信机构(下称征信机构)应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度和影响力;有与食品安全信息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数据处理、数量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