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科长接受贿送,对超标排放废水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司职安监岗位,却玩忽职守,最终工厂试生产时引发爆炸惨祸。“反渎职侵权系列报道”今天推出环保安监专题典型案例。读者朋友可拨打晨报热线84701110,就身边的渎职现象发表看法。 企业排污环保科长放行
常言道,吃人嘴短,拿人手软。1996年至2001年,刘某担任常州市某区环保局管理科副科长、计划科科长期间,多次收受常州某化工厂厂长贿送的5万元人民币。钱当然不是白拿的,刘某自然要给予“帮助”。这家化工厂大量生产的6—氯—二硝基甲苯等项目,并未经过相关审批,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建成。对此,刘某“高抬贵手”,大量不经处理的废水就超标排放了出来,严重影响当地的环境。2000年5月,环保局对该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刘某的介入下,该厂居然能够继续生产。
此外,1995年至2005年期间,刘某借职务之便,在项目审批、老污染源治理等方面,先后收受16个单位和个人贿送的245400元人民币,为人家“开后门”。
吴军点评:刘某身为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职权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反渎机构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今年4月4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车间爆炸安监科长领罪
2004年6月1日,顾某在宜兴市某镇政府安监管理科科长的职位上走马上任,其负责全镇工业企业的安监管理和环保监察工作。江苏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就在2004年6月开始擅自新建违规项目乙二醇二甲醚车间。而任职后的顾某,却没能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监管和督查,引发了一场惨祸。2005年2月24日,该车间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6人丧生,35人重伤,76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达180余万元。
吴军点评:由于顾某未认真履行安监管理职责,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建设项目未进行严格监管督查,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5年11月,法院认定顾某犯玩忽职守罪,但因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文中人名系化名)
点评人: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吴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