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马鞍山国土局一官司败诉
法制网马鞍山11月2日电记者李立安徽省马鞍山国土资源局因向三家民营企业发出《关于限期拆除地面建筑交还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三家民企告上法庭。 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国土局作出的《通知》,理由是这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今年7月26日,马鞍山国土局分别书面通知该市星鑫选矿厂、陶村选矿厂和向山陶村选矿厂:“你厂坐落于向山镇高村的×××平方米临时土地使用权,我局已于2005年12月1日收回,请你厂于2006年8月6日前自行拆除地面建筑,交回土地使用权。逾期不拆除,我局将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三家民营企业接到《通知》后,于8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在诉状中称,他们经营的选矿厂,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对厂区所占用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马鞍山国土局的《通知》从实体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且程序上不合法,因此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辩称:诉讼期间,被告已撤销《通知》,并已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已无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收回《通知》的决定,但原告未申请撤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被告未能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因此,判决撤销《通知》,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