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第一人”获得“奖金”八百元
此举一出引争议 申报政府奖励该不该 导读
有“全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之称的丘建东近日再出“惊人之举”,向福建省上杭县政府递交了一份申请书,为自己的一起公益诉讼申报475元行政奖励,结果他获得奖励800元。
有人说,丘建东的做法“社会意义不大”,目的是为了出名。也有人说,如果要求人们默默奉献而拒绝回报,甚至以要求回报为耻,那么这种价值判断系统将导致贡献者日趋减少。
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法规中对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属倡导性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成绩突出”,也没有明确。这反映出我国公益诉讼从立法上予以规范的紧迫性。
反对
社会意义不大反而有作秀嫌疑
公众会误解公益诉讼动机不纯
赞同
回报可让公益诉讼更有持续性
以回报为耻公益诉讼将会减少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法制网通讯员 陈捷梁 张磊
在全国最早起诉要求撤销“机场建设费”,曾经状告电信、保险、邮政等大型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有“全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之称的丘建东,近日又有“惊人之举”。丘建东向福建省上杭县政府递交了一份申请书,为他的一起公益诉讼申报475元行政奖励,结果上杭县政府给他送来了800元的“奖励金”。
据了解,公益维权者向政府申报行政奖励,在全国尚属首创。政府究竟该不该给他奖金?丘建东此举引发了社会的激烈争议。
10月30日,丘建东来到厦门,向记者详细讲述了他此次申请政府奖励的来龙去脉。
申报行政奖励为获政府承认
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福建省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理由是,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上杭县邮政局随即向龙岩市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请求,获得批复同意。新的快递收费标准实施之后,丘建东撤诉。
丘建东认为,这场官司在实质上避免了上杭县广大邮政用户的利益损失。每一位快递消费者节省10元钱,一年至少可以为当地消费者节省数十万元。而且,根据《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3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自己可以要求广大受益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也就是上杭县政府给予行政奖励。
丘建东通过信访局向上杭县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信访书,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提出了475元的行政奖励请求:
“请求被信访人(指县政府)奖励信访人275元,用于等值弥补信访人因公益诉讼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请求被信访人奖励给付信访人100元,用于弥补信访人第二次寄信费、诉状打印费、交通费等;请求被信访人奖励给付信访人100元,以示精神鼓励。”
这份申请奖励书写给信访局转县政府收,不料信访局出函驳回了丘建东的申请:降价属实,但并不是你的诉讼结果,巧合而已。对此,丘建东有不同意见,正当他准备依照《信访条例》向市一级提出信访复查时,局势突然有了转机。上杭县人民政府派人给丘建东送来800元人民币,口头表示“这就是奖励金”。
丘建东心里还有一个美好的希望,“除了奖金,最好上杭县人民政府能授予我一个‘上杭县荣誉市民’的称号。”丘建东说:“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政府对公益维权事业的承认,希望此事能够对公益诉讼有所推动。”
是作秀还是推动法制进程
对于丘建东申请政府奖励的做法,当地一些政府部门和被他告过的企业认为,不仅社会意义不大,反而有个人“作秀”嫌疑,目的是为了出名。
但是,公益诉讼者和社会公众普遍支持丘建东的做法。根据当地一家调查机构的抽样调查,六成以上公众认为,公益诉讼推动社会进步,应该给公益诉讼者提供奖励。公益诉讼者黄志宏认为,“公益诉讼不是吃亏诉讼,社会应该给予回报,这样可以让公益诉讼更有持续性。”
丘建东还拿“公益诉讼”与“见义勇为”对比:见义勇为者受人尊敬,应该获得表彰,政府有专款拨给见义勇为基金会,但是,一场场公益诉讼,有关人士为了公共利益,向大机构、大公司发起诉讼,“以弱战强”,这不同样是“见义勇为”吗?“况且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对一项制度的改革,受益者为数众多。”
也有个别公益诉讼者担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公益”,如果索要回报,会不会让公众有误解,认为公益诉讼的动机没那么单纯,由此会影响到公众对公益诉讼群体的态度。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则认为,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凡是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均有权获得社会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是公众或政府主动给予的也好,是有贡献的人要求给予的也好,都是应该的。如果要求人们默默奉献而拒绝回报,甚至以要求回报为耻,那么这种价值判断系统将导致贡献者日趋减少。
“况且,丘建东申请的奖励很低,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公益诉讼者戴元龙认为,丘建东申请公益诉讼奖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此举有利于推动社会法制进程。
丘建东告诉记者,他已经决定将政府奖励的800元捐给龙岩市消委会,作为“消费者维权基金”,希望能够对渴望维权却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有所帮助。据悉,此举已经得到消委会的认可。
相关规定模糊更重倡导意义
公益诉讼,不仅意味着时间、精力、心理承受能力方面的诸多考验,也意味着付出与所得的极大不均衡。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认为,公民个人和相关组织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已付出极大勇气和精力,再要其承担经济损失,显然不合理。
黄健雄告诉记者,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做斗争,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奖励制度。明确规定原告胜诉后可以从法院对被告所处罚金中分得一定比例作为奖赏。
黄健雄说,丘建东请求行政奖励依据的是《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从规定内容可以看出,这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对于行政奖励,被请求者有一定的裁量权。由于法律上并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成绩突出”存在争议。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对于公益诉讼这一领域从立法上予以规范的紧迫性。(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