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正郜征)马鞍山一市民出于安全考虑将防盗网安在窗外,与楼房外墙持平,结果被小区物业公司以违反小区相关规定为由告上法庭。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业主安装防盗网的行为只要不损害其他业主及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业主自行决定如何安装。
去年3月,王先生在马鞍山某小区购置一套新房。今年4月,王先生领到新房钥匙,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还签收了《业主临时公约》,其中分别规定“防盗门窗不得装在外立面”、“防盗窗、门需在室内安装,不得安装于室外,样式必须按照物业公司的统一样式制作、安装”。后在装修过程中,王先生考虑到新房位于二楼,从安全角度考虑需要安装防盗网。但若将防盗网装在窗内,将严重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王先生最终将防盗网装在窗外,与外墙体持平。物业公司看到这一情况后认为,王先生将防盗网装在窗外的行为违反了协议和公约,构成违约,在要求王先生自行拆除无果后,物业公司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防盗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具有排他性。本案中王先生安装防盗网的行为未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拆除防盗网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