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郭宏鹏被称为“阳光诉讼”的李文国诉黄雅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近日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文国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文国诉称,2005年10月,原、被告经厦门首佳房地产行销企划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厦门市湖滨西路83号的13C单元房产。 原告付给被告定金50000元。因原告购房对阳光照射有特殊要求,被告亦口头承诺“阳光能照射到阳台”。李文国称,由于他所购房屋阳光照射的要求无法满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便通过电话及书面形式分别向被告及首佳公司通知终止履行《房产买卖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其购房定金50000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原告诉称“购房前被告曾口头承诺‘阳光能照射到阳台’”,但原告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因此,法庭不支持原告主张。(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