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遇火灾可获保险赔偿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今起试点,娱乐场所为顾客投保
晨报讯(记者 陈勇 通讯员 惠斌) 今日起,我市试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遭受火灾损失后,投保单位最高将可获赔800万元,消费者也将获得保险赔付。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朱惠军介绍,公众场所发生火灾,受害者难以及时获得赔偿一直是消防救援工作的“头痛事”。此次由投保单位为第三方受害人投保险,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前,我市将在人员密集场所试点,如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影剧院、卡拉OK厅、网吧等文娱、休闲场所,宾馆、饭店等营业性餐饮住宿场所以及医院、机场、车站等;5年内,我市将全面实施该项保险。
市消防局已与3家保险公司联手,在汉口、武昌设立了11个投保网点。据武汉瑞祥保险代理公司称,有关单位投保后,市民或其职员在投保场所遇到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单次累计赔偿最高可获赔800万元,年累计赔偿金额1500万元。这些赔偿金将直接用于第三方责任人,即受害公众。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