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1月3日电(记者王立芳)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开发商提供的信息不能反映房屋空间狭小的实际情况,购房者在验收房屋后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最终,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购房者获法律支持。
2004年11月23日,姚某与南宁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的一套两层商铺,合同约定房屋层高及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款为25.8万余元,合同附有一、二层的房屋平面图,但房屋平面图中并未标注屋内有排污管、横梁、沉箱等设施。同时,原告在购买房屋时,被告也未将房屋内存在排污管和横梁等情况告知原告。合同签订后,姚某交清了购房款。
2005年12月30日,姚某接收房屋时才发现,房屋存在空间狭小以致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要求与这家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而房地产公司则以房屋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没有任何规划设计变更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无奈之下,姚某以他对房屋结构有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争议房屋现场勘验后发现,原告购买的这一商铺,二层存在排污管及多条横梁、沉箱,房屋的空间狭小,确实影响正常使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涉诉的房屋尚未建成,原告作为消费者,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被告的口头和书面描述中得到认知。但被告在原告签订合同时,并未将房屋的详细结构情况通过样板房、平面图或其他书面及口头方式告知原告。通常情况下常人根据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信息对房屋空间结构的想像,与房屋实际情况确有较大差距,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空间结构是同一楼层所有房屋的通用设计,因而姚某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空间结构存在重大误解,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姚某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5.8万余元,并支付这笔款项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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