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3日电(记者蔡敏、熊润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院日前以犯受贿罪判处颍东区法院原院长刘玉有期徒刑9年。
据介绍,刘玉受贿行为发生在1998年至2004年任阜南县法院院长期间。他主要在三个方面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在法院办公楼等工程招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使参与竞标的亲属吕某承建工程,先后8次收受吕某所送现金共计45万元;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按行贿人的请托对被告人重罪轻判,或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追究刑事责任,4次收受当事人亲属所送现金6.5万元;在给法院干部解决提拔、调动等事宜过程中,10余次收受下属所送现金共计7.3万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刘玉对公诉人的指控供认不讳。他说,作为院长,他在发包工程过程中,安排评标人员为行贿人打满分,使行贿人得以中标;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安排合议庭按他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对被告人重罪轻判;在法院干部任用过程中,先小范围地和其他党组成员通气,然后让政工科长按自己的意见向党组会议汇报,来提拔向他行贿的人。 (责任编辑:黄成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