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3日电(记者杨一苗)《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前已获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单位逾期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政府或市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将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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