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今后,军队领导干部在不认真履行职责、作风不民主、插手部队敏感事务等9种情况下,将被进行诫勉谈话;在进行述职述廉时,必须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7个方面内容。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纪委日前制定2项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有关负责人3日介绍,这次制定的《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对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对象、原因、批准权限做出了界定,对述职述廉的内容、方式、范围进行明确。这是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关于“从严治军、从严治官”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是2004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配套法规。
这位负责人说,“军队领导干部”,一般是指军队团以上单位党委成员和机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军队各级党委常委成员的诫勉谈话由上一级党委批准,由上一级纪委政治机关进行;其他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本级党委批准,由党委指派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谈话后,纪委、政治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
对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党组织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被函询者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说明,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原因。
《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应当组织征求部队官兵和机关干部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馈给本人。述职述廉后,党委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对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