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1月4日讯(实习记者百惠)家住开发区某小区的张女士今日致电党报热线6601234反映,自家的自行车在一年内被偷了3辆,物业管理费也都按时交纳,可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却不予理睬。
张女士说,这3辆自行车都是在单元楼里面丢的,而单元楼有防盗门。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的田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所管小区要承担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保安人员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应履行职责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如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可以要求业主缴纳违约金或滞纳金。在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和业主还未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责任编辑:亦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