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欣弗”问题药品事件余波未了——11月1日晚间,肇事企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裘祖贻,在公司办公室自杀身亡。据推测,其自杀原因很可能是承受不了“欣弗”事件的重压。(11月3日《中国证券报》)
“‘欣弗’事件本来就是中国医药界的悲哀,而裘的自杀更是个悲剧,这样的事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对于裘祖贻的自杀,医药界一位资深人士评价道,“尽管裘祖贻对‘欣弗’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实在想不到其最后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确实,“欣弗”事件中,裘虽有过错,但过不至死,因此,他的自戕不免让人深感惋惜。然而,回顾整个“欣弗”事件的前前后后,必须指出的又是,裘自杀所蕴涵的悲剧性,或者说这种悲剧性所背负的价值沉痛感,并不只是裘个人的。
这正如“欣弗”事件发生之初,我们已看到的:“欣弗”事件之所以能发生、并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近百人不良反应,11人死亡),其实集中暴露的是体制之弊——如GMP认证、药品质量监管制度,药品流通体制等等。以后者为例,虽然“欣弗”的出厂价仅为2.7元,但政府定价却高达39元,正是因为有这种制度性的巨额暴利,该药倍受药商青睐,不仅造成了在批发市场上的大量流通,而且通过“处方回扣”等手段刺激医院对该药的无度使用。这样一来,药品质量一旦出问题,事后的有效监管、危害控制就变得异常艰难。(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很大程度上讲,正是这样的体制性弊端所带来的繁难,造成了导致裘自杀背后的那种“承受不了重压”,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样的重压又不是裘个人可以独自背负的,并且,如此“解脱”方式,不仅无法掩饰“欣弗”事件作为体制性悲剧的实质,反而使其额外增添了一份挥之不去的悲性的凝重和怆然。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因“欣弗”劣药事件,导致的不良反应死亡人数,应该再加上裘祖贻而变为12人呢?
如果认可这样一种理解和判断,那么,我们又会发现,裘由“欣弗”事件责任人到受害人的身份嬗变,就“欣弗”事件的善后处置而言,实际上无形中又使这样一个原本单纯的法律事件渗入了浓厚的道德意味。当然,从裘个人来说,这样的道德意味是令人敬畏的,至少它昭示了一种“知耻近乎勇”的气质(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他这样做),但从药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来看,此种道德意味,折射的未尝不又是另一种悲剧性!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