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1月4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说,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侦结“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一案,史无前例地将吴淑珍、“总统府”人员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人,依共同贪污、伪造文书及伪证罪嫌提起公诉,陈水扁本人涉案的部分,起诉书中只有短短的一句话:“陈水扁先生所涉贪污及伪造文书罪嫌因受‘“宪法”’第五十二条之保障,俟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 ”这句话很简短,但已足够让我们说:陈水扁,你应该立即下台了!
社论指出,不论这句司法语言,会不会促使陈水扁选择自行辞职,台湾的司法检察系统,已经因为这句话而树立起了法治的制度公信力,接下来就要看陈水扁会不会用果敢的辞职行动,树立起台湾政治责任伦理的标竿了。
社论说,陈瑞仁检察官谨守“宪法”分寸,尊重陈水扁的刑事豁免权,虽然侦办的过程中发现陈水扁涉及贪污及伪造文书罪嫌,但仍暂不诉究;然而就这短短的一句话,已经道尽一切:如果不是有豁免权存在,检察官必然已将陈水扁依法提起公诉;检方预告再行诉究的时刻,是在陈水扁被罢免或解职之后,检察官的心中似乎并不预期陈水扁会强行撑过罢免或(弹劾)解职的程序,忝颜做到任满,这样的解读,才能符合吴淑珍被以共同贪污罪嫌起诉的背景。
吴淑珍身为“第一夫人”,并不具有公务员身分,所以会触犯贪污的罪名,是因为共犯之中具有公务员的身分,然而同案被起诉的被告,只有吴淑珍一人涉及贪污罪嫌,而能够领取“国务机要费”的公务员只有陈水扁一人,唯一能够与吴淑珍成立贪污共同正犯罪责的公务员,也只有陈水扁一人而已。因此,如果不是因为陈水扁的贪污共犯身分,检察官就不会依贪污罪名起诉吴淑珍。检方的起诉逻辑中,陈水扁的罪嫌已经跃然纸上。
社论说,也许有人会说,检方的起诉不是终局的判决,应该推定无罪,陈水扁不必只是因为夫人被诉而辞职。其实,“宪法”规定“总统”的豁免权,甚至没有规定即使“总统”被判决内乱外患罪确定时必须辞职,用刑事诉讼判决确定做为“总统”应否辞职的标准,并无“宪法”的依据。“宪法”赋予“总统”刑事豁免权,“总统”在职一日,根本不会被判有罪确定(内乱外患除外),若用判罪确定做为辞职标准,其实就是“总统”即使犯罪,也不必辞职,这是岂有此理!
陈瑞仁的起诉书,已经正确解读了“宪法”,“宪法”只是豁免了“总统”在职期间的刑事责任,但仍明文规定“总统”若是犯罪,即使不予定罪,也可加以罢免或是弹劾使其辞职。陈瑞仁不能立刻诉追“总统”,但他知道已经明朗的贪污事证,就足以让罢免或弹劾“总统”的程序再度发动,“总统”去职后再予追究刑责的时日其实已经不远。
社论指出,我们在此呼吁陈水扁应立即辞职,并不是以刑事法律的触犯做为唯一判准;我们关心的,是台湾人民所共同在乎的政治伦理与政治责任问题。当只有“总统”可以支领的“国务机要费”造成“总统府”相关人员遭到追诉,当“总统”夫人因为“总统”支领“国务机要费”而被追诉,当“总统”只是因为享有刑事豁免权始能暂时免于被诉,当“总统”需要用“推定无罪”做为继续在职的理由,当“总统”继续在职的唯一理由会被认为是用刑事豁免权暂时护身免被追诉……,这都只能显示陈水扁恋栈权力,无视担任“元首”最起码应守的政治伦理与政治责任。我们相信而且期待,陈水扁心中若还存有某种高度的政治伦理与责任观念,就应立刻选择自动辞职。
社论说,对于民进党,我们则有更高的期待。过去数月以来,民进党挺陈水扁不可谓不力,也不可谓不辛苦。现在检方起诉了,民进党也到了应该与阿扁摊牌的时候。有多少低阶的民进党公职人员因为起诉而遭到开除党籍的处分?民进党曾经嘲笑质疑多少其他政党被起诉而不肯辞职的公职人员?现在民进党籍担任最高公职的陈水扁,因为自己涉案而令夫人遭到起诉,民进党究竟要依什么样的政治伦理标准,去撑持陈水扁继续在位呢?民进党的朋友们,应该着眼于台湾的未来,而不是只想陈水扁的未来。今日民进党决定是否续挺阿扁的政治伦理标准,来日若是另外一位“总统”发生同样的状况而民进党是在野党时,就不能理直气壮的要求任何不适任“总统”下台了。民进党的朋友们,怎忍因为溺爱或护短,而要使得台湾政治伦理的水准,低得无以复加?
民进党同样也不该以继任者是谁来考量应否继续硬挺陈水扁。“总统”辞职时的继任者,也曾是民进党背书(担保)的人选,如果民进党认为继任人选不适任,那么民进党推出了两位不适任的人选陷台湾于不义,难道不是双重的罪过?“总统”该辞职时就让他辞职,继任者是谁不该成为阻碍。真的认为继任者不合适,民进党就有责任要求不适任的“总统”和从政同志一起辞职,交给人民用选票决定是谁应继任“总统”。
社论最后说,我们不会担心,陈水扁辞职会陷台湾于动乱,政治领袖们请不要再用安全安定做为藉口为贪腐的权力护航,台湾的人民本来就享有清廉政治的权利。此时此刻,台湾所有人民都会用坚定的立场,理性而平和的态度,看着陈水扁以及所属的执政党,怎样面对扑面而来不容闪躲的政治伦理质疑?怎么担起为所应为的政治责任?怎么就个人的去留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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