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全球编织反腐大网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回顾
法制网记者 赵阳核心提示
2006年10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洗钱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反洗钱国际合作事项,提出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并提出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分析人士说,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
随着打击腐败的深入开展,各国政府已充分意识到,遏制腐败需建立全球合作机制,在此背景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于2006年10月22日至25日在中国举行。在此次大会上,与会代表在不同场合纷纷表示,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各国的反腐败合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2006,全球正在编织反腐大网。
中国打击腐败不手软
“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确定在中国北京举办,本身就反映出我们党和国家对打击贪污腐败和加强国际合作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10月22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惩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成效。据这位负责人透露,从2003年1月到2006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达67505人。另外,目前我国已经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1998年以来,我们成功抓获了70余名潜逃国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2004年,胡锦涛主席和布什总统在APEC智利会议上共同签署了“中美反腐败政治宣言”,阐明了反腐败合作是符合双边利益的。在此精神下,中美反腐败职能部门在进一步加强追诉腐败犯罪合作的同时,建立了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在今年的“APEC反腐败研讨与合作上海会议”上,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机关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2005年12月10日至13日,在我国深圳,召开了由2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建设和谐和稳定繁荣社会”。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会议上提出,各国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有效对接,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和第191条进行修订,扩大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和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首次实现了我国现行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对接,表明我国的反腐败刑事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完善,对于我国对外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06年10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洗钱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的反洗钱法设立专章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事项,提出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并提出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对此,北京的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表示,此举突破了中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瓶颈。分析人士说,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
为了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我国先后与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依据《引渡法》、引渡条约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将部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受审,并追回部分赃款。从1987年9月至2006年4月,中国政府先后与48个国家缔结了72个双边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其中,既包括俄罗斯、韩国、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共和国等周边国家,也包括美国、加拿大、法国、南非等一些发达国家。
遏制腐败需建全球合作机制
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腐败的跨国界蔓延使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阳光组织等机构收集的数据,腐败在全世界呈现增强和扩展的趋势。据此次大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发展中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则高达5390亿美元。作为全球性问题,腐败的威胁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主席、丹麦王国总检察长亨宁·福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言,腐败犯罪是最大的威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得再好,只要腐败不除,同样会被毁掉。腐败犯罪摧垮的不仅仅是经济,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
于是,加强彼此合作、联手反腐,成了许多国家领导人的共识。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2日至25日,近千名代表围绕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地位与执行面临的挑战、反贪执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合作、引渡与司法协助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各项反腐败机制,以及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津巴布韦共和国反腐败和反垄断部部长曼格瓦纳说:“腐败是一个严峻问题,它不分肤色,没有国界,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加以打击。”津巴布韦积极参与反腐败问题间的国际合作,并成为2003年7月非洲联盟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签约国之一。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执行主任科斯塔先生说:“虽然各个国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不完全一样,但有着遏制腐败的一致目标。”2003年10月31日,第58界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这样一个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自然成了世界各国争相拥有的反腐“法宝”。据亨宁·福德介绍,截至目前,共有148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68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阿根廷反贪局局长奥提斯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利于解决腐败问题,将会促进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在谈到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打击腐败行为的作用时,法国总检察长让·路易·纳达尔认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一个独立、非政府、非政治、非赢利的司法性国际组织,也是当今世界惟一由各国负责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将在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推动各国反腐败刑事立法和司法,推动各国反腐败直接合作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球法评
《公约》带来中外合作反腐新契机
陈雷
腐败是影响各国经济发展、政局稳定的全球问题。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有超过2/3的企业有行贿等腐败行为的记录,即便是美国、日本或欧洲联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都有较为严重的腐败行为。欧洲国家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规定贿金可以计入销售成本免于纳税或减税。在各国元首中,先后有韩国前总统卢泰愚和全斗焕、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印尼前总统苏哈托、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等分别因腐败犯罪被审判或调查,引起国内政局动荡。即便是联合国也常常受到腐败问题的困扰,最具典型的是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计划腐败案,该案牵涉到60多个国家、涉嫌公司多达2200多家。
腐败现象猖獗,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此外,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出境或大肆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许多国家都日益感到,必须把全球各国的力量普遍调动起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因此,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已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在此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公约》对国际社会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国际社会确认和处罚各类国际腐败犯罪提供了统一的认定标准,也为各国完善反腐刑事法律体系,尤其是刑事实体法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依据;二是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以引渡和司法协助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公约》为各国在编织起全球共同反腐的严密法网。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国际刑警组织进行缉捕等3个途径缉捕外逃贪官。我国已成功遣返或引渡包括余振东在内的许多贪官和其他外逃刑事人员,对赖昌星和杨秀珠的遣返或引渡正在进行中。但总体而言,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遣返或引渡成功的只是少数,合作的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外逃出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其中多为贪官)超过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亿元人民币。
当前,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与《公约》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在国际司法合作的立法方面,只有一部引渡法,内容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此外,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关的内容只是部分地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规中,无法适应大量的司法协助的个案的要求。因此,也有必要以我国的实践为基础、以公约作为蓝本,制定和完善我国国际司法合作方面的法律,从而达到与《公约》衔接的目的。
除了我国批准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的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之外,目前,我国已加入了25个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和条约,并与48个国家签署了72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其中与38个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关系,这些国家包括了俄罗斯、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周边国家,也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法国等西方发达的国家。此外,我国已与25个国家缔结了犯罪人引渡条约。上述公约、条约或协定都是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有效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要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工作机制。除了适用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的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双方国家约定的其他法律或非法律的方式,如在当前我国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上还存在困难和障碍的情况下,采取双方国家协商遣返措施就是一项务实有效的方式。我国从美国成功遣返余振东就是很好的事例,具有典型意义。再如,我国可以根据《公约》规定的“资产追回”机制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有关“赃款赃物”返还和没收程序合作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就独立的境外追赃请求国际合作,而不需要依附于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我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刑事外逃人员的主要目的地的西方国家尽管没有引渡协议,但却有关于赃款财物处理原则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不论刑事外逃人员是否被引渡或遣返,即便是在引渡或遣返之后,对其非法转移到境外或在境外擅自处理的犯罪所得或资产,都采取国际司法合作的方式予以追回。
背景
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腐败的跨国界蔓延使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发展中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则高达5390亿美元。作为全球性问题,腐败的威胁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高度关注。新闻链接
中澳签署司法协助条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表明中国正在加速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犯罪嫌疑人。
此前的2006年4月,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亚历山大·唐纳分别代表本国在堪培拉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随着中澳两国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及人员往来数量的增多,涉及双方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两国加强司法领域合作的需求增大。”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说,“为推动中国关注的一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在澳逃匿案件的顺利解决,建立双方在司法合作领域的稳固合作关系,有必要缔结《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和澳大利亚自1972年建交以来,关系发展顺利。双方在经贸、科技、教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人员往来频繁。近几年,中国积极开展国内立法活动,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利开展,并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一些贪官,作为对外司法合作的一个重点。(责任编辑苏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