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1月5日电(记者王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梧州市环保局原综合科科长范永坚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范永坚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贿。 2002年,在梧州市立尔利印染有限公司向梧州市环保局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过程中,范永坚以帮助该公司申请到26万元专项资金为由,向该公司索取回扣款。立尔利公司在得到专项资金后,即根据范永坚提出的要求送给其12万元。
2004年,梧州市新立新印染有限公司向梧州市环保局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范永坚以能帮助该公司申请到7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为由索取回扣,后新立新公司在得到56万元专项资金后也送给了范永坚10万元的好处费。
2004年,梧州市桂新钢铁厂向梧州市环保局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范永坚再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帮助该厂申请到50万元专项资金为由向该厂索取回扣,该厂在得到首批拨款40万元后,即根据范永坚的要求送其20万元。此外,范永坚还以同样的方式收受了深圳万山红环保公司1万元的好处费。范永坚将上述所得款项全部据为己有,并用于购房、购车等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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