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贵报在10月11日节录介绍了我那篇长文(《一笔全国医卫经费收支总账》)。但由于未能刊出其主要的核心内容,不觉有遗珠之憾。笔者认为,来点“双百”精神,一定会有利于推进当前的医改工作。
南京读者 罗成义
这是一份出于公民责任感,对新一轮医改寄予莫大希望和对全国人大法治立法工作充满信心而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建言献策。如果全国人大为新的医改立法工作进行全国招标的话,这份试拟的“特别立法行动计划书”,也将是本人的投标书。
一、本计划书的全名为《新医改全国人大特别立法行动计划书》。
二、由于此次新一轮的医改立法意义重大,牵涉部门众多,关系到全国各阶层民众的重大利益,因此不宜由人大原来的(老的)法律工作委员会来从事此项工作,而应该另设一个“新医改特别立法行动委员会”(可简称“特别委员会”)来草拟出一部《新医改法(草案)》。
三、此“特别委员会”的设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并投票予以确认。
四、此“特别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总揽全局。主任以下设一个办公室,六个课题研究小组,每个研究小组均配备一个相应的顾问团。——而“特别委员会”的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和各研究小组组长,即为本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特别委员会”总负责人(主任)从人大原法律工作委员会成员中遴选,不另发给工资。
办公室设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均从人大原法律工作委员会中借调使用,不另发给工资。其任务负责“特别委员会”的文秘、财务、会议、后勤等工作。
每个课题研究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10人。10人有5人为官方组员,5个民间组员(民间学者专家)。组长及5位官方组员均由“特别委员会”主任提名向人大原法律工作委员会人员中借调使用,不另发给工资。对5名兼职的民间组员,则发给兼职聘用工资。
课题研究小组的顾问团由7人组成,全培为民间学者专家。其团员及团长均由研究小组全体会议协商提名并认定之,发给兼职聘用工资。
五、由“特别委员会”将最后完成的立法草案(即《新改法(草案)》)直接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备审议通过;而不必转手通过人大原法律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六、《新医改法(草案)》应在3至4个月之内草拟完成。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收到立法草案后2个月内完成对草案的审议和最后表决工作。
八、《新医改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后,为新医改“立法”的工作即告完成。从而,“新医改特别立法行动委员会”的任务亦告完成。应于一周之内停止办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