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项凤华)记者昨日从在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培训班上获悉,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江苏将重新启动中断了3年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同性质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方式。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产生的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渠道由财政解决。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作为缴纳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施使用情况予以调整。
省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在2003年3月27日至《实施意见》出台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自《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1年内携带发生工伤时的材料,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属地区的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