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1月5日专电 日前,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职工住房的销售管理。
通知要求,房屋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哈尔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审批文件,并在合同中标明所批准的基准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销售价格。
通知重申,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对社会销售。严禁任何单位取得建设用地后,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搞商品房开发。对于单位自建职工住房擅自对社会销售的,哈尔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哈尔滨市单位自建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吊销已颁发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作者:高增双来源:新华网 编辑: 岳同明 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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