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我被放出来后,根本没有人理我了,更没有什么赔偿的事,难道无罪关我8年就这么算了?”赵新建说,判我有罪时有判决,没有无罪的判决书能算我无罪吗?这样的话,我该告谁,证据又在哪里?我背负的“杀人奸尸”罪名谁给挽回名誉?
长达8年的关押,从19岁到27岁,赵新建把最美的青春时光留在了大墙内,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 他的家庭和亲人受到的伤害也十分巨大。记者在赵新建的家看到,他家一贫如洗,低矮的房屋因无钱修缮,遇到下雨还漏雨。赵新建坐在门前凳子上,呆呆的,显得无助和悲凉。
对于赵新建案件,亳州中院一负责人说,“当时办这个案子时,我就批评主审法官这样办会有问题,还把主审法官批评哭了。”
对于赵新建的赔偿问题,他们说,会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但狮子大开口是不行的。”
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或许点出了悲剧的根源。他说,“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公检法三道关口为何失守
赵新建案件在审理阶段就长达数年,期间一审二审经过了多次来回,最终还是没能阻挡这起错案的发生。那么,公检法3道关口在赵新建案件上是如何失守的呢?
一提冤案,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案件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和其他案件相似,赵新建案也没有置身刑讯逼供的程式之外。不是凶手却承认自己杀了人,答案不言自明。
一位资深警官告诉记者,尽管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有很多制度约束,但由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相对独立,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就赵新建案件而言,不难发现这方面的痕迹。由于在案发现场,有赵新建的T恤衫、拖鞋、毛巾,赵新建又无法解释他的物品为何会在现场,办案人员在无法排除赵新建嫌疑的情况下,出于思维惯性,极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判断之中。
一位后期参与调查此案的办案民警说,就常规来讲,现场遗留嫌疑人一件东西,习以为常,遗留两件也不算多,要说3件、4件都同时遗留在现场反倒有些不正常。事实上,据真凶李某某供诉,为达到栽赃的目的,李某某把取得的赵新建的物品丢弃在现场,就是转移警方视线。“办案民警有罪推定思想误导了方向,还有就是快速办案的压力。”
著名刑法专家、安徽大学教授唐大森说,盲目追求破案率,成为了一些办案民警的可能选项。他认为,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办案民警的行为方式。对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取证困难、惩罚无力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因素。我国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制定了证据规则,“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屡屡出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尽快制定出台。”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小群也认为,从源头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既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也可减少诉讼成本。这就需要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虽然刑诉法明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
在赵新建案件中,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曾有一次挡住案件发生的机会。可惜最终这次机会还是错过了。
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新建。亳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赵新建被释放,变更为对其监视居住。
“然而,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迫使检察机关撤销了不批准决定,重新批准逮捕了赵新建。”一位知情者感慨说,“这就助推了冤案的发生”。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乃胜说,这样对待民意是一种不理智的表现,说穿了是虚假的政绩观在作祟,“群众一上访,不问事实,抓人判人,一时是平静了,上面不批评了,但有没有考虑可能让无辜者付出生命?”
赵新建案中法院这道法律的最后关口失守,是最令人遗憾的。
赵新建在法院长达4年的审理中,两次被判死刑,两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亳州法院并没有认真审查案件。最后以“被告人赵新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判了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位法官对记者说,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亳州中院自己打开关口,怎能防住错案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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