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励公益诉讼和谐蕴义
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公共管理与民众利益的统一追踪反馈
编者按
有“全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之称的丘建东近日再出“惊人之举”,为自己的一起公益诉讼向福建省上杭县政府申报行政奖励475元,结果他获得了800元奖励。 本报视点版11月3日对此作了报道。报道引起读者的热烈讨论,现将部分观点摘登如下。
虽然800元奖金颇显“微薄”,但这个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的第一案仍令人备感欣慰。公益诉讼因其以追求社会正义为价值,视法律为社会进步的工具,可以以非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为受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所以,公益诉讼能否得到政府支持并转化成一股正当利益博弈的民间力量,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当今社会,一方面,一些财富在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钻了经济转型中法制尚不健全的空子,甚至与某些公权力结合,在不正当竞争中快速膨胀,损害了国家、社会、民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譬如环境污染、环境恶性开发。另一方面,垄断行业在高额利润驱动下服务价格“涨多降少”,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多年不见调整,而对自身有益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甚至随意收费,雾团一样缠绕着普通消费者。
诚然,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和调控,需要公权力来予以纠正。但是,一方面,公共管理权力尚不能触及到公共领域所有的微观层面;另一方面,即使公权力能够深入到民生的各个具体而微小的细节上,也需要监督和制约。所以,在同一个社会的法律平台上,给公益诉讼以支持,应该是一个既优化公共管理、优化法治环境,又实现正当利益博弈、保护公共利益的双赢选择。
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第一案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单就公益诉讼本身而言,政府部门对公益诉讼的支持,无疑是公共管理与民众利益的统一,并在此过程中共同促进法律实施,来维护消费者的法定利益。从长远来看,通过政府支持公益诉讼,倡导民众关心公共利益,并在各个利益团体的博弈中促进社会合理分配公共利益、进而合理分享公共利益,不正是和谐社会的愿景之一吗?
燕农
与国外历史悠久的公益诉讼相比,我们的公益诉讼尚处在一个微弱的起步阶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团体尤其是个体的公益诉讼活动,牵扯精力过大,成本较高,没有得到充分的社会支持。也就是说,社会和公众在这样的诉讼中受益了,但个人或团体却因为支付了全部诉讼成本,而成为实际上的利益受损者。(责任编辑:万学伟)
沈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