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6日电(记者程士华、熊润频)记者从合肥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获悉,为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行政、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并要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投资者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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