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2月起有新规
早报讯
(记者赖劲松)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不含城市动物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人文景观,将逐步实施免费开放;红色旅游游览参观点不能收儿童的门票费。
这些规定出现在省物价局昨日正式修订出台的《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里。新规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红色景点两类人免费
12月1日起,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将对下列人员应实行优惠价格政策:红色旅游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实行优惠,对残疾人、儿童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学生参观免票;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重大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其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持有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特殊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红色旅游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不含城市动物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人文景观,将逐步实施免费开放。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未实施免费开放的,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价格调整有的要听证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
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单位)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列入我省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的,必须实行听证,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需要,也可以实行听证;原则上省级以下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出台和执行时间应避开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
游览参观点可以结合旅游季节,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票价为基础,实行浮动票价,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景点价格一票制原则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确实需要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必须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从严审批,对景点分散又具有
相对独立观赏特点的参观点,仍实行票点散票与联票并存制。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体现价格优惠。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各类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较高的观赏价值且投资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的门票价格。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及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一律不得收费。
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售票处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