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280万存款
存款被冒领 法院认定银行违规但不担责
本报记者 韩俊杰
银行违规操作,将储户280万元存款支付给他人。冒领存款者和银行有关人员未受处理,守法的储户却被当成诈骗犯,遭遇29个月的牢狱之灾。 2005年7月5日,本报以《巨额存款换来牢狱之灾》为题,对河南省新乡市市民李志征在农业银行河南焦作支行存款的遭遇进行了报道。
今年7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18个月的超审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但是,法院一方面认定焦作农行在相关业务办理中有多处违规,一方面却判决银行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违规操作致使存款被冒领,如果无须为此承担责任,那么,众多银行储户的利益如何保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巨额存款换来牢狱之灾
李志征是河南省新乡市物资中心经理。1998年,一个朋友高息揽储,动员他把钱存到焦作农行获取额外高息。1998年12月和1999年5月,他分两次在焦作农行办理对公存款100万元和180万元,存款户名均为“李志征”,双方约定凭存折、印鉴和身份证取款、转款。
1999年6月以后,李志征到焦作农行支取两笔存款时,农行有关负责人先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付,并两次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延期支付。在李志征就此向有关部门投诉后,一直承诺尽快支付存款的焦作农行突然改变说法,向警方举报称:李的两笔存款早在其存入不久后就已经全部取走,因此他再次要求取款“涉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两张存单还都在自己手里,钱怎么会被取走呢?李志征一方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一方面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但是,1999年11月,作为受害人的李志征被焦作警方以涉嫌金融诈骗为由拘留,并随后被逮捕。直到5年后的2004年10月14日,焦作市公安局因证据不足撤销他的案件,李志征在经历长时间的牢狱之灾后终于重获自由。
2004年12月13日,李志征向焦作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行支付180万元存款及利息。2005年1月10日,焦作中院恢复审理李志征100万元存款案。2005年4月29日和5月10日,该院对两案分别开庭审理。
存款是怎么被冒领的
在两案审理中,法院调取了警方的刑事案卷。通过这些案卷资料,记者了解到焦作农行有关工作人员多处违规操作致使李志征存款被别人取走的过程。
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明确规定,储户账号变更,银行必须将旧存单收回,并将新存单交付储户本人。但是,案卷资料显示,1998年12月30日,李志征单位的会计到焦作办理100万元账号变更手续时,该行有关工作人员首先违规,没有收回李志征的旧存单,也没有为他发放新存单,只是出具了一张进账单,证明存款已转入新账号。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又再次违规,用假手续办理了一张新存单,并在没有收回李志征旧存单的情况下,就将新存单交给了一个叫王文波的人,并协助王文波将李志征的100万元全部取走。
对此,焦作农行山阳支行第二营业部工作人员李晓霞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曾经陈述,当初在违规办理新存单时,她曾当场表示拒绝。但后来,该营业部负责人石德军和薛海明两人多次对她施加压力,并在单据背面签字保证承担责任,李晓霞才违规办理了新存单,交给了石、薛二人。后来,石、薛二人又将此新存单给了王文波。
此外,1999年6月李志征取100万元存款时,焦作农行山阳支行第二营业部负责人薛海明在明知该存款早已被王文波全部取走的情况下,仍两次写出书面保证书,称“保证下星期内支取”。这似乎更能证明,农行工作人员与冒领存款者关系不一般。
对于180万元存款,焦作农行业务办理单据显示,1999年6月,一个名叫张波的人称受李志征的委托在该行办理了存折的挂失手续。但是,据焦作市警方后来的鉴定显示,张波在银行的“挂失申请书”上盖的印章与银行预留的李志征的印章明显不一样,系伪造的印章。而且,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在储户存单挂失7天后,银行才能给储户补办新存单,并且补办的新存单必须交给储户本人,不能由他人代领。但是,焦作农行首先违规,在挂失后的第四天就办理了新存单;接着再次违规,将应由李志征本人领取的新存单交给了张波;然后又第三次违规,使李志征对公单位的180万元存款被张波个人顺利取走。
对于焦作农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多处违规,焦作中院在审理中均予以查明并确认。
对于多次违规操作的情况,记者到焦作农行采访时,该行拒绝解释。但是,多名银行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手续,是李志征两笔存款被别人取走的主要原因;如果工作人员能够照章办事,储户的存款根本不可能被他人从银行取走。
18个月等来离奇判决
今年7月27日,焦作中院终于对两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但是,法院一方面确认焦作农行在办理业务时有多处违规,一方面却判决多处违规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焦作中院在100万元案件判决书中称:“三方当事人对100万元进入焦作山阳农行账户均无异议,虽然表面上形成了李志征在焦作山阳农行存入了该笔存款的事实,但基于李志征与王文波之间的借款商定,王文波办理转款、取款,均是受李志征的委托而为,因此,应认定等于李志征已将存款100万元取出,故李志征与焦作山阳农行之间已不存在实际上的存款关系。”
“焦作山阳农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虽有违规之处,但未造成李志征存款受损之结果,故李志征要求焦作山阳农行兑付存款及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作中院在180万元案件判决书中,遵循了同100万元案件同样的逻辑,认为李志征与冒领存款者之间有借款及委托取款的事实,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位律师对这两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后认为,焦作市公安局当初对李志征立案侦查,主要就是想查明他与冒领存款者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及委托取款的事实。在经过近5年的侦查后,公安机关因无法认定这些事实才撤销了案件。而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事实的案卷,却得出了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反的结论。
另一位律师看了这两份判决书后说:“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用他人名义到银行冒领存款,而银行工作人员都像焦作农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这样违规操作,导致储户的存款被别人顺利取走,并且银行还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那储户的存款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面对这两份判决,原告李志征立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河南高院已接受了李志征的上诉,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