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推荐 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孪生体”,有时很难区分是受贿主动还是行贿主动,也很难区分受贿危害大还是行贿危害大。事实上,行贿主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行贿危害大于受贿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我们采取“内外兼防”的方式,一改以往只对发案单位采取预防措施的办法,注重营造发案单位的外部廉洁环境,斩断拉拢腐蚀的“黑手”。打个比方:预防职务犯罪好比织张网,对发案单位的预防只能是把网织成形,而每个外部因素就是网上的结,结越多,网越密,效果也就越好,当然,网再密,也要严防网中人自身挣脱,毕竟,内因是第一原因。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 查迅宇 “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王某进行教育、处罚,同时考虑事情后果的严重性,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暂停该同志项目经理三个月的业务……”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收到了该区一建筑公司的整改反馈意见。这是预防科在一次个案预防活动中收到的第27份整改反馈意见。 一起案件与28份检察建议 2004年10月,经群众举报,新北区检察院对张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经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监、工程师,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验收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20余家建筑单位送的贿赂款6万余元。虽然此案的涉案金额谈不上大,但此案涉及到30余名行贿人这一现象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对于这样一起多方行贿的案件,我们在分析找准‘病因’的基础上,采用‘内外兼防’的方法,对内向主管部门建议完善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杜绝单人操作,确定专人介入项目验收,完善干部职工的教育制度等;对外向行贿单位建议加强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学习,定期反馈整改意见。”该院分管预防工作的副检察长徐兴洪说。此外,新北区检察院还向该区城建局建议,限制行贿企业进入该区建设市场从事投标活动。案件办完了,28份检察建议也飞向了各单位。截至目前,28份检察建议全部得到落实,被建议单位均作出了整改反馈意见。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一家上海行贿企业收到“逐出令”,被逐出该区建筑市场。 双管齐下预防商业贿赂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商业贿赂是“一对一”的行为,如果把受贿人作为内因,行贿人作为外因的话,从某种意义上说,外因与内因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张某案可以看出,无论其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如何完善,自身防线如何坚固,当如此多的行贿人蜂拥而至,终究难免在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反之,即使受贿人有受贿的意愿,但无人担当行贿角色,商业贿赂也不会发生。因此在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如何斩断拉拢腐蚀有权者的“黑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新北区检察院除将构成行贿罪的主体纳入全市统一行贿档案外,还对未构成行贿罪的行贿人和行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将其列入行贿“黑名单”,以便及时、全面掌握行贿单位开展预防的情况。同时新北区检察院把预防职务犯罪“六个一”做法向行贿单位延伸:让行贿人写一份悔过书,向行贿单位发一份检察建议书,联合召开一次分析会,督促发案单位制定一份整改措施,开展一次以案说法教育活动,进行一次回访考察,做到防患于未然。 新北区一建筑企业老总赵某感叹道:“靠行贿做工程,其实我们心里也没底,现在好了,检察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净化了我区的建筑市场,大家可以靠实力拿下工程、通过验收,我们也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