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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在法庭上 本报记者 苏东华 摄
本报讯 (记者 王蓓蓓 苏东华王小武)活到百岁的林阿婆一辈子没去过法院,儿媳妇一纸分割房产的诉状将老人推上法庭。11月6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首先对双方进行了协调,但未成功,遂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林阿婆是海口灵山镇人,如今已101岁高龄。在法庭上记者看到,林阿婆的气色挺好,耳朵还蛮好使。林阿婆通过孙女知道儿媳要打官司分割财产。对儿媳妇说家人冷待她的说法,林阿婆非常气愤,她流着泪告诉记者,儿子去世后,儿媳妇对她不好,生活上也照顾不周。去年她跌了一跤摔断了右腿,全靠孙子孙女照顾。林阿婆说,应该是她去告儿媳妇,自己怎么都成了被告。记者了解到,让林阿婆当被告的是其50岁的儿媳妇韩女士,其是林阿婆第一位儿媳妇去世后,儿子续娶的韩女士。
在法庭上,林阿婆的儿媳妇韩女士向法庭诉称,她于1989年与林阿婆的儿子罗某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女,丈夫还与前妻留下了一对子女罗先生和罗小姐。婚后10多年,她与丈夫一直和睦相处,抚养女儿。但不幸的是,丈夫于1999年去世,此后,她就开始遭到林阿婆和一对继子继女的冷淡,难以共同生活。
韩女士称,丈夫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有,结婚当年建成的海口市义龙路大同三里2号的两层楼房,以及在夫妻存续期间她与丈夫购置的位于海口市糖奶厂宿舍6栋312房的套间房,上述房产均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她拥有上述房产的50%份额,另外的50%份额属于丈夫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女儿2人与林阿婆和一对继子女3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也就是每人占1/5。
目前,韩女士将林阿婆和一对继子女3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判她和女儿应共占60%。
罗先生和罗小姐则向法庭答辩称,他们的生母于1988年2月去世,1985年大同三里2号的土地购买及一层楼房早已建成,并取得了房产证。第二层于1988年12月建成,而继母韩女士是于1989年与父亲登记结婚,可见海口市大同三里2号的房屋财产并非韩女士与生父共同出资建筑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生父多年以来家庭生活贫困,均靠每月300多元的低保金维持家庭生计,生活在台湾的伯父无法赡养照顾在大陆生活年满101周岁的老母亲,于是全力资助生父建房、购房,资助子女教育就业,以更好地让父亲照顾好老人子女,改善生活环境。罗先生和罗小姐还称,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两套房屋的建筑购买,均为伯父的全额资助,故该两套房屋按事实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各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还应按额承担债务。
罗先生和罗小姐还称,在生父去世后,韩女士并没有照顾好老人,因此建议法庭分割遗产时,充分考虑老人的继承权份额和居住环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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