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6日专电(记者刘浦泉)随着供暖季节到来,北京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中的供暖费纠纷呈现上升趋势。那么,二手房冬季供暖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消费者又该如何避免供暖纠纷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据北京房屋中介机构“我爱我家”的专家介绍,租用民宅或公寓时,供暖等相关费用大多由出租方缴纳。因为大多数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时已经将物业、供暖等费用平均折算到了每月的房租里,所以承租方通常无须单独缴纳此项费用。如果出租方的租金里不包含物业、供暖等费用,那么供暖费应由承租方缴纳,但前提条件是租赁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由谁支付供暖费用”的相关协议。
对于新购二手房的供暖费应由谁支付的问题,房产专家认为解决办法有三种:一是原房主将已交的供暖费无偿顺延给购房人;二是买卖双方协商后,由购房人与原房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三是物业前期的供暖费用,在双方过户完成后、物业交验办理之前由原房主先行支付结算清楚,新供暖季的供暖费用在物业交验办理之后由购房人支付。
据记者了解,一些购房人在办理产权手续入住后,却发现原房主拖欠了几年的供暖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专家提醒,在物业交验的时候,购房者和原房主应将物业供暖结清证明作为附件与合同一起收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写明各种费用由谁来承担,不能以口头承诺代替合同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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