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瑞莉孔华孔艳)受伤24年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4年前受伤的王先生获得了工伤认定“资格”,王先生下一步可以凭此向单位申请赔偿了。
24年前,在合肥市永康食品厂工作的王先生在“切片糕”生产流水线上被切糕机切掉了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三个手指头,虽被送往上海市第六医院治疗,遗憾的是只接上了被切掉的中指头。 1990年厂子被收购,王先生的劳动关系转到新成立的合肥市嘉利华油脂有限公司,其间王先生也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事。直到2004年9月,王先生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王先生才想起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公司不提供原始的诊断和病历材料,加上“申请时效”问题,劳动部门未予认定工伤。王先生为此申请行政复议,并诉诸法律。经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劳动部门才受理了王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好险啊,要是再过16天我的工伤认定就要‘判死刑’了。”王先生告诉记者:“在2004年之前受伤没有认定工伤的应该在2004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否则超过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有时效
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生伤害事故后,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可在受伤1年内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案中,王先生发生伤害事故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对此有一“特别”规定:只要在2004年内提出的都可以认定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