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戴后郜征)受雇于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他人持刀行凶并乱砍无辜,致使多人不同程度受伤。11月3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科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余科龙是马鞍山市人。1999年6月,余科龙才结识不久的朋友赵素荣(泾县人,在逃)邀其带人到泾县报复打伤他二哥的人,并声称事成之后每人给1000元的报酬。1999年7月18日,余科龙邀王良清(已判刑)及“阿迪”(在逃,姓名不详),携带一把砍刀来到泾县。当天中午吃饭时,赵素荣与余科龙等人商谈了作案分工及砍人后的报酬,赵素荣明确要求将殴打过其二哥的张某手脚砍掉。
17时许,赵素荣等人在泾县城关一家饭店发现了张某等人,立即通知余科龙等人。众人带上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菜刀,分乘两辆三轮车赶到现场,见人就砍,将正在吃饭的泾县某林场职工岳某、王某砍倒。此时,张某等人发觉情况不妙急忙逃离饭店。余科龙等人追赶,至青弋江运河埂边时将张某追上后,将其砍倒在草丛中。赵素荣见状在一旁大喊:“把他手脚废掉!”王良清依言又继续对张某左臂挥刀猛砍。与张某一起的另一被害人马某也在运河埂上被砍伤跌落到运河中。此时,“110”接警迅速赶往现场,余科龙等人听到警笛声,急忙逃离现场。
被害人岳某、王某、张某由于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岳某、王某伤势均构成重伤,分别达到三级和六级伤残;张某的伤势属轻伤;马某的伤势属轻伤(偏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