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近日,濉溪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原经理史景山挪用公款一案,经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将其挪用公款10万元所得的利息2万元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月,县副食品公司(系国有企业)因春节进货缺乏资金,经当时市领导李某(已去世)协调,由县路桥公司借款20万供其周转。 此事因市领导协调,被告人史景山在未经县路桥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同意借款并安排会计给县副食品公司办理转款手续。
当时,因县副食品公司欠银行贷款,时任县副食品公司经理的王某怕所借款项被银行划去,私自将其女儿所承包的四方酒家的账户和账号提供给县路桥公司的会计,会计按王某提供的账号办理转账支票。
1997年6月,因县副食品公司未按约还款,史景山向王某催要借款,王某要求再借10万元,此后可一次偿还全部借款。被告人史景山为要回原来的借款,再次安排公司会计借10万元给王某。
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景山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挪用公款数额应为10万元,关于被告人史景山于1997年1月将县路桥公司借给县副食品公司使用的20万元公款计入其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数额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