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汪涛
证监会酝酿基金监管风暴
基金销售遭遇地毯式检查 公司章程年底完成修改
看似歌舞升平,却并非处处欢歌。
在华安基金接盘海欣股份,广发基金深陷洪都航空的传闻中,基金公司的诚信再次置于风口浪尖。 近期又有消息表明,交易所某部门报告,对现有基金重仓的数百只股票流动性指标进行统计。
据悉,证监会有意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的监管,近期,基金销售大检查和公司章程修改相继展开。
“近年,基金公司发展很快,同时在投资、销售等方面深受各种传言的困扰,在遭遇更大规模的信任危机之前,基金业需要及时而且必要的自救。”某基金公司人士评价。
年底前章程全面修改
“几十条框框架架全部梳理下来,眼睛都看花了,工作量非常大。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年底前所有公司都必须完成章程修改,相关制度也要相应调整。”上海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
据悉,在今年陆续颁布《基金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基金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后,原有的公司章程、相关制度已不匹配,基金公司决策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更新。
特别是成立较早的基金公司缺陷更多,而合资基金公司则需同时修改合资合同。
华安及其他基金事件暴露出了股东与基金公司之间的种种问题,需进一步厘清。
而由于合资公司的特殊性,合同中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比内资公司的合同更具体、更细致。
“现实操作中,若章程与合资合同不一致,合资合同应当在公司章程修改的同时一并修订,源泰律师事务所表示,若外方股东接受,章程和合资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章程为准。
“治理准则颁布后,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经营层、监事会等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的梳理,非常必要。”上述督察长表示。
章程修改中不少条款非常关键,如股东应当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不得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股权,是防止变相MBO的可能性。
为避免利益输送,需在股东关注公司经营与尊重公司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股东以长期投资的理念参股基金公司,为基金公司提供管理和销售等方面的必要支持,但股东不得以牺牲基金公司独立性为条件。
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章程修改。
根据属地化原则,各基金公司修改后,要先报各地证监局审核、修改,通过后再报证监会。
“更为重要的是,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避免股东、董事会、经营层之间治理结构混乱的局面出现。”上述人士表示,“股东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基金销售监管处成立
近日,基金销售监管处悄然成立。
“有关销售监管工作已在进行,将在年底前推出有关法规。”监管部门人士透露,“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分管,处长由原基金部综合处处长担任。”
据悉,基金销售监管处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销售创新,使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渠道畅通。
从9月份开始,一场关于基金销售的大检查,在全国铺开。
“大检查由证监会发起,具体执行以各地证监局为主,现已进入收尾阶段,以上海为例,上海证监局先后到各家公司检查,每次检查一到两天。”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对于银行和券商等销售渠道,基金公司为了鼓励销售,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奖励政策,其中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公司人士认为。
从刺激市场的角度看,这样做无可厚非,市场需要一个统一尺度。
2004年,基金部通报批评三家基金公司宣传违规,以及融通基金在销售中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等。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也明确,销售过程不能变相打折,承诺交易量等。
据基金公司人士透露,正在进行的销售大检查,是为基金销售监管处的第一役。
据悉,未来被推出的基金销售法规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等八部指导基金销售的相关规章,同时还将推动证券业协会出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基金销售监管原则将从准入监管转变为‘自律备案、行为监管’,在监管层看来,除去投资、风控、产品等,基金公司在销售环节存在监管薄弱问题。”业内人士表示,“销售检查已基本完成,并上报证监会,汇总成检查结果,作为今后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监管制度“收与放”
监管部门依旧在逐渐完善各项制度,建立成熟的基金监管体系。
货币市场基金、洪都航空等事件都反映出,基金公司运作并非无懈可击,而种种漏洞的存在,也说明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防止新基金黑幕。
大盘已创出多年新高,吸引大量私募资金参与,这也使得公募基金的竞争日渐激烈,而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从业人员道德遭遇更为严格的考验。
证监会正在制定《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多条内容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投资管理人员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办法》将堵住行业中的一些漏洞,有利于基金投资运作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基金打擦边球的现象。
事实上,在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基金利益输送,例如为券商等机构高位托盘、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合谋“代持长债”等依旧存在。
意识到行业内在投资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监管层有意加快《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步伐。
而在市场好转的情况下,基金同业之间的差距在拉大,强者恒强,频繁的股权变动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管理层在调查研究之后,正在寻求基金业的退出机制。
有消息表明,监管部门制定草案的内容中,不排除对小基金公司进行整合的可能性。
市场人士认为,监管层应做到收放自如,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基金部也应考虑适当放权。
在基金产品的审批上,每年两只的产品额度如无形的锁链,加上受制于银行渠道,束缚基金公司的手脚,对于小基金公司而言,举步维艰。
而正是由于折中现状,基金公司为了突破两只产品的宿命,进行了所谓的“复制、分拆”创新,而这又使得基金公司走入了另一个陷阱。
事实上,在金融业中,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完善透明,某些不必要的限制会使得基金公司在经营上受到约束。
业内人士表示,“执行更为灵活的产品审批制度,监管在一定程度的放松更为必要。”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