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 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大国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决定》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强调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专家指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就业形势有以下特点:
一是处在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十一五”期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达到9900多万,平均每年1900多万,就业岗位存在较大缺口,供求矛盾十分尖锐;
二是处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2005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就业的仍有200多万人,其中相当部分是技能单一、年龄偏大的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
三是处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期。农村目前有劳动力4.85亿人,除去已经转移就业的2亿多人及从事农业需要的1.8亿人,尚有1亿左右的富余劳动力。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决定》从五个方面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在制定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引进投资项目时,要将能否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实现调整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二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改善劳动力结构的根本出路。要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制度,努力使每一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都能够接受技能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愿意创业、敢于创业人员的培训,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素质。
三是深化户籍、劳动就业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善人员流动政策,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基本形成的由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市场和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劳动力市场,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衔接不畅等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完善政策法规,引导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四是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促进就业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主要职能之一,促进就业的主要方式是制定政策、增加投入、创造环境、管理服务。
五是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是市场经济中的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于就业困难群体更需要伸出关爱之手,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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