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到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包括九个方面。反复学习领会这九个方面的目标和任务,我们深切体会到,贯穿其中的主线,正是《决定》提出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要求的基础和核心,正是《决定》提出的“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是作为第一个方面的目标和任务提出来的,但它决不只具有一个方面的意义,而是如木之本,如水之源,如万丈高楼之基础,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决定的作用。 实际上,九个方面的目标和任务都体现了这个基本精神,都是这个基本精神的展开。达成了九个方面的目标和任务,就是使人民的权益及其发展全面地得到了切实尊重和保障,就是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状态提升到了更高的水准,就是建设和谐中国的巨大的历史进步。
我们体会深切的另一点是,《决定》提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权益的目标和任务,当然体现了我们共产党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这个立党、执政的宗旨,但更重要的是,它反映出党在新的历史与社会条件下始终不渝地贯彻这个宗旨的执政思维所达到的新的高度,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意识。事实上,这就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这里强调的是现代文明的权利观念。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无论是经济的市场化,还是社会机体的自我发育,都意味着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由此而来,并作为独立性之另一面的相互依赖性的提高。人们在现代社会的这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即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表现为人们自主、平等的权利关系。与一切旧时代的社会关系由权势所支配完全不同,在这里,权利是一切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的条件、方式和正当性来源。因此,权利观念是现代文明最重要的观念,实现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项重大文化使命,就在于破除权势意识,确立权利观念。提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益,正是对权利观念的强调,突出了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
第二,这里强调的是现代文明的民主精神。权利是与自主性相联系的,任何权利都是自主选择的权利,离开自主选择即无所谓权利,所以“人民的权益(利)”与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他们行使自己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广泛权利而实现的,这个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是自主掌握自己的命运,自主安排自己现在和未来的生活。在这个最具实质性的意义上,人民权利就是人民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益,超越了即使再贤明也未脱传统窠臼的那种为民作主的意识,而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现代民主精神。
第三,这里强调的是现代文明的法治思想。权利是法的概念。人民的利益以法的形式(从宪法到一系列法律)获得肯定,就表现为权利,并因此就不再是模糊的,而成为明确的,不再是抽象的,而成为具体的,不再是不确定的,而成为有制度保证的。不仅如此,当人民利益被表达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宪法权利时,一切社会成员行使权利的边界、规则以及权利的另一面即对他人与社会的责任、义务便同时成为明确的,具体的,有制度保证的,由此形成社会权利体系的整合与秩序。所以,法治是权利的根本保障,因而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决定》对建立良好的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制度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意义深远。
因此,从未来十四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的《决定》深刻把握并代表了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在中国的发展大势,应当从这个高度学习《决定》的精神,贯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和部署。进入专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