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 (通讯员 传浩 朝光 记者长波)今天,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高风险行业年底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一级伤残最高可获20万元,新规即日起实施。
农民工系指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我市将重点对煤炭、建筑、化工、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企业进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专项稽查,确保此类企业年底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新规指出,对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参加其它社会保险。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解决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切实做到整体参保、整体缴费。
根据新规,在我市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其中一级伤残最高可获20万元。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意见》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按新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