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突然晕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张小姐认为这是急救车出车时间延误造成的,于是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今日获悉,丰台法院以张小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父亲的死亡与急救中心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到达现场的时间
原被告说法不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朝阳分中心提供的病历记载显示,今年7月1日,该救护车于18时54分出发,19时6分到达现场,20时35分离开现场,并于19时11分为张小姐之父做了心电图。
经法院核实,救护车GPS定位系统的轨迹信息资料显示,该车于2006年7月1日19时7分已到达张小姐所住小区。而张小姐则坚持认为急救车是在19时30分左右才到现场。
为此,张小姐请来当时在场的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有的称直到19时23分救护车仍未到达现场,有的称19时27分仍未见救护车,急救中心当庭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原告提供证人证言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丰台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接到呼救电话后及时派车,因此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分中心提供的病历、GPS定位系统轨迹信息资料等证据材料中所记载的救护车到达时间、首次做心电图时间,以及张小姐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患者家属所述的“20分钟前患者打乒乓球后坐在椅子上休息,突然晕倒于地”这一发病时间,大致可以相互印证。
虽然张小姐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尚不足以推翻这些书证,或证明被告朝阳分中心在救援过程中存在延误过错。并且,张小姐亦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父亲的死亡与被告朝阳分中心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朝阳分中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