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学生在课间受伤后,将学校和肇事学生一起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肇事学生的家长赔偿伤者5.7万余元。
法院查明,小刚和小强(均为化名)都是某重点中学初2006级学生。 2003年12月29日,两人在课间休息时,到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导致小强受伤。小强住了20天院,后来又多次进行门诊治疗,共花了医疗费4000余元。市法医学会鉴定,小强颈部功能丧失25%以上,属于9级伤残。小强为此开始打官司维权。
小强认为,他当时蹲下系鞋带,小刚突然从后面骑上他的脖子,对他造成了伤害,小刚应当对此事负责。而母校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小刚是未成年人,小刚和父母都作为被告坐上被告席。他们称,小刚没有伤害小强,小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伤就是小刚所为。小强的门诊病历记载着“与同学玩摔跤时不慎跌倒”的字样,现在又改口说是小刚骑脖子造成的,说明小强的起诉虚构了事实。他们要求驳回小强的起诉。
校方辩称,两个学生之间的打闹行为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地点是过道公共区域,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在课间不能打闹,因此校方没有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有证人证明小强受伤是小刚骑脖子造成的后果。法院认为,证人证实的内容和小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小强受伤是因小刚引起。而事件发生时,小刚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能够辨别其行为的危险性。为此,小刚应对小强的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而校方在这一突发事件时,显然无法预料和制止,没有任何责任。最后,法院决定由小刚父母赔偿小强各种费用5.7万余元。记者 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