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要堵“腐败黑洞”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1-8 0:02:58 ·来源:新京报
近日,深圳中院一名副院长、三名庭长、一名退休法官先后被双规或逮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几位法官都曾在该院破产庭工作过,而破产庭的三任庭长裴洪泉、蔡晓玲、张庭华更是悉数落马。这些法官落马与其曾经审理的国企破产案件有着直接的关系。(《民主与法制时报》11月7日)这并不是偶然的事件,而与我国旧的破产制度设计中的“腐败黑洞”密切相关。在新破产法已经由人大通过但尚未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正在紧锣密鼓起草的节点上,反思这些“腐败黑洞”对于完善我们的破产制度设计,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应该有所裨益。
首先,我们应当再次明确这样一个理念:破产是市场主体合法、顺利退出市场的权利,而非有关部门或机构恩赐的“资格”。
因此破产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应当是一视同仁地对待亏损企业,确保这些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同时保障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原先的制度设计中,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却是不同的,对国有企业采取的政策性破产“待遇”更优厚,“条件”更诱人。更重要的是,不少以破产为名的“改制”,往往成为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的“遮羞布”。
不少亏损的国有企业都想搭上政策性破产这班船,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得政策性破产有了名额的限制,而这些“宝贵”的名额正是掌握在破产庭法官的手中。退出市场的权利被人为演化成有限的“资格”或“名额”,造就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这就是旧破产制度设计中的第一个“腐败黑洞”。
其次,我们应当高度关注破产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这个特殊的群体。1986年的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法院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很难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整个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或侵犯了有关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债权人或投资者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清算组掌握了破产企业的生死命脉,权力很大,约束却很少。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组这样一个“法力无边”的角色,惟一需要搞好关系的对象就是破产庭的法官,因为自己的饭碗掌握在他们的手中。让不让你参与破产案件,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直接决定了你的收益。而现实中这种角色上的错位以及原先制度设计中债权人监督的乏力,使得不少破产清算组成为独立的利益群体,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沦为少数法官忠实的附庸和牟利的工具。这就是旧破产制度设计中的第二个“腐败黑洞”。
挖掘并彻底堵住这些“腐败黑洞”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依赖于权利对权力的监督,而不仅仅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破产法规中强化相关的制度设计,通过扩大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对法院干预权的限制,从根本上减少法官滥用权力的机会;通过合理配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的程序控制权,构成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机制。我们期待最高法院在起草破查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办法等司法解释时,能够充分分析深圳中院三任破产庭庭长落马背后的制度原因,防止“腐败黑洞”在新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阴魂不散。
胡健(北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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