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土地发现面积缩水后打官司,不料——
早报记者黄祖祥
花了十多万元向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村民陈某情买了一块土地后,家住丰泽区的陈女士却发现该土地面积突然“缩水”了。她便一纸诉状告上晋江市法院,要求陈某情返还她土地转让款。 不料,经过审理后,晋江市法院最终判决将两人的土地转让款进行收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了解到,2003年2月24日,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陈某情签订一份《转让地协议书》约定:陈某情将地址在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面积630平方米的一块杂地转让给陈女士永久使用,陈女士付给陈某情109375元作为永久赔偿费。陈女士当日即支付了转让款109375元给陈某情,由陈某情出具收条一份为据。2005年3月14日,陈女士以转让的土地实际面积与《转让地协议书》不符为由,向晋江市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某情则称,他转让给陈女士的土地与《转让地协议书》的约定是相符的,只因转让后政府扩建公路而占用该地的一部分,导致土地面积减少,陈女士反悔,提出要他返还土地转让款的要求。
昨日,晋江市法院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原、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二是土地转让款应如何处理。
对于焦点一,晋江市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该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当事人以支付永久赔偿费换取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形式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原、被告均有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于焦点二,晋江市法院认为,原、被告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由原告付给被告永久赔偿费,换取诉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实质属非法转让土地。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所在农村集体的利益,是无效民事行为。被告陈某情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转让款109375元,属违法所得,应予收缴。
最终,晋江市法院裁定确认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陈某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无效民事行为,驳回原告陈女士请求被告陈某情返还转让款109375元的诉讼请求,并收缴陈某情向陈女士收取的土地转让款1093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