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余勇)运管所对个体客运业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送达处罚通知书两天后,再次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按法定程序给客运业主申辩的足够时间。昨日,射洪县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遂宁首例客运业主状告运管所的案件(本报曾报道),判决结果是:运管所程序违法,撤销两份处罚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7日早上7时许,挂靠四川省富临运业射洪分公司的射洪县个体客运业主匡永艳在未到站应班和安检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川J31339号车,在射洪县万林乡载28名乘客至夏家大田后,将旅客转运到事先联系好本应在大明应班的向兵驾驶的川J31586车。同日,射洪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向匡发出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停班通知,其中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拟给匡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匡在3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4月8日,该通知书转交给原告。4月10日,运管所在第二份《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匡进行2000元罚款”。
8月9日,匡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认为,运管所4月8日送达的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违法事实成立,但4月10日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遵循“三日之限”,其程序属违法。故判决撤销运管所4月10日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